2020-2022年度抚州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mutune 10个月前 阅读:108 评论:0
2020年3月5日,廖某某等人因乐安县某服饰有限公司拖欠工资,向XX局投诉。经确认,乐安县某服饰有限公司拖欠廖某某等36名工人工资共计334637.30元。2020年3月8日,XX局向乐安县某服饰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20...

2020年3月5日,廖某某等人因乐安县某服饰有限公司拖欠工资,向XX局投诉。经确认,乐安县某服饰有限公司拖欠廖某某等36名工人工资共计334637.30元。2020年3月8日,XX局向乐安县某服饰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2020年3月16日,乐安县某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廖某某等人工资共计165086.80元。2020年4月10日、2020年5月12日XX局分别向乐安县某服饰有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2020年11月30日,乐安县某服饰有限公司再次向廖某某等人支付工资共计80313.2元,尚欠工资89237.3元未支付。2020年12月30日,经催告乐安县某服饰有限公司仍未履行支付剩余工资义务,乐安县人社局遂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裁判理由

XX法院经审查认为,XX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乐安县某服饰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经行政机关催告后至今仍未完全履行处理决定确定的义务,遂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XX法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1)赣1025行审1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XX局对乐安县某服饰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中,尚未履行支付的工资89237.3元。

典型意义

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关乎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后,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对于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还将面临刑事处罚。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人社部门强制执行申请后,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人社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审查,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有力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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